紡織染整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GB4287-2012
為(wei) 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國務院關(guan) 於(yu) 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》等法律、法規和《國務院關(guan) 於(yu) 編製全國主體(ti) 功能區規劃的意見》,保護環境,防治汙染,促進紡織染整工業(ye) 生產(chan) 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的進步,製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(ye) 企業(ye) 生產(chan) 過程中水汙染物排放限值、監測和監控要求。
本標準首次發布於(yu) 1992年,本次為(wei) 第一次修訂。
此次修訂主要內(nei) 容:
――根據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規劃、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,調整了控製排放的汙染物項目,提高了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;
――為(wei) 促進地區經濟與(yu) 環境協調發展,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,引導紡織染整生產(chan) 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,本標準規定了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。
本標準中的汙染物排放濃度均為(wei) 質量濃度。
紡織染整工業(ye) 企業(ye) 排放大氣汙染物(含惡臭汙染物)、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,產(chan) 生固體(ti) 廢物的鑒別、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(ti) 廢物汙染控製標準。
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《紡織染整工業(ye) 水汙染物排放標準》(GB4287-1992)廢止。
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TOC等汙染物項目,可以製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;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汙染物項目,可以製定嚴(yan) 於(yu) 本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。
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製訂。
本標準起草單位:中國紡織經濟研究中心、東(dong) 華大學、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、富潤控股集團。
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2年9月11日批準。
本標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。
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。
環境保護部公告 公告 2015年 第19號
關(guan) 於(yu) 發布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《紡織染整工業(ye) 水汙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4287-2012)修改單的公告
為(wei) 進一步完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,我部決(jue) 定修改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《紡織染整工業(ye) 水汙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4287-2012)。
修改內(nei) 容如下:
一、將表 1、表 2 和表 3 的表頭中“間接排放”改為(wei) “間接排放(3)”,同時在三個(ge) 表的表注中增加“(3)廢水進入城鎮汙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汙水管線排放,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。”
二、將表 1 和表 2 中的化學需氧量(COD Cr )間接排放限值調整為(wei) “500(4) /200 (5)”,五日生化需氧量間接排放限值調整為(wei) “150(4) /50 (5) ”,同時在兩(liang) 表的表注中增加“(4)適用於(yu) 園區(包括工業(ye) 園區、開發區、工業(ye) 聚集地等)企業(ye) 向能夠對紡織染整廢水進行專(zhuan) 門收集和集中預處理(不與(yu) 其他廢水混合)的園區汙水處理廠排放的情形,集中預處理的出水應滿足(5)所要求的排放限值。”和“(5)適用於(yu) 除(3)和(4)以外的其他間接排放情形。”
三、在表1、2、3 中增設“總銻”的排放控製要求,直接排放與(yu) 間接排放限值均為(wei) 0.10mg/L,排放監控位置為(wei) “企業(ye) 廢水總排放口”。
四、在“2規範性引用文件”和“表4 水汙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”中增加2 項標準:“水質汞、砷、硒、鉍和銻的測定原子熒光法(HJ 694)”“水質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(ti) 質譜法(HJ 700)”。
環境保護部
2015年3月27日
環境保護部公告公告 2015年 第41號
關(guan) 於(yu) 調整《紡織染整工業(ye) 水汙染物排放標準》(GB4287-2012)部分指標執行要求的公告
為(wei) 加強紡織染整工業(ye) 水汙染控製,2012年,環境保護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修訂發布了《紡織染整工業(ye) 水汙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4287-2012) 。2015年,結合紡織園區實際情況和水汙染物間接排放控製的調整需求,又發布了《紡織染整工業(ye) 水汙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4287-2012)修改單(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19號) 。環境保護部已經啟動GB 4287-2012的評估與(yu) 修訂工作,根據標準及修改單發布實施以來的實際反饋情況,現就有關(guan) 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暫緩執行GB 4287-2012中表2和表3的苯胺類、六價(jia) 鉻排放控製要求,暫緩期內(nei) 苯胺類、六價(jia) 鉻執行表1相關(guan) 要求。
二、暫緩實施GB 4287-2012修改單中“廢水進入城鎮汙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汙水管線排放,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”。
三、在GB 4287-2012修訂實施前,按以上規定執行。
2015年6月17日
1 適用範圍
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(ye) 企業(ye) 或生產(chan) 設施水汙染物排放限值、監測和監控要求,以及標準的實施與(yu) 監督等相關(guan) 規定。
本標準適用於(yu) 現有紡織染整工業(ye) 企業(ye) 或生產(chan) 設施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。
本標準適用於(yu) 對紡織染整工業(ye) 企業(ye)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(jia) 、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(chan) 後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。
本標準適用於(yu) 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(wei) 。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(nei) 現有汙染源的管理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(jia) 法》等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相關(guan) 規定執行。
本標準不適用於(yu) 洗毛、麻脫膠、煮繭和化纖等紡織用原料的生產(chan) 工藝水汙染物排放管理。
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適用於(yu) 企業(ye) 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(wei) 。
2 規範性引用文件
本標準內(nei) 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有效版本適用於(yu) 本標準。
GB/T 6920-1986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
GB/T 7467-1987 水質 六價(jia) 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
GB/T 11889-1989 水質 苯胺類的測定 N-(1-萘基)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
GB/T 11893-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
GB/T 11894-198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
GB/T 11901-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
GB/T 11903-1989 水質 色度的測定
GB/T 11914-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
HJ 505-2009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(BOD 5 )的測定 稀釋與(yu) 接種法
HJ 535-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
HJ 536-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
HJ 537-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-中和滴定法
HJ 551-2009 水質 二氧化氯的測定 碘量法(暫行)
HJ/T 60-200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
HJ/T 83-2001 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(AOX)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
HJ/T 195-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
HJ/T 199-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
FZ/T 01002-2010 印染企業(ye) 綜合能耗計算辦法及基本定額
《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》(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28 號)
《環境監測管理辦法》(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39 號)
3 術語和定義(yi)
下列術語和定義(yi) 適用於(yu) 本標準。
3.1 紡織染整
對紡織材料(纖維、紗、線和織物)進行以染色、印花、整理為(wei) 主的處理工藝過程,包括預處理(不含洗毛、麻脫膠、煮繭和化纖等紡織用原料的生產(chan) 工藝)、染色、印花和整理。紡織染整俗稱印染。
3.2 標準品
機織物標準品為(wei) 布幅寬度152cm、布重10-14kg/100m的棉染色合格產(chan) 品;真絲(si) 綢機織物標準品為(wei) 布幅寬度114cm、布重6-8kg/100m的染色合格產(chan) 品;針織、紗線標準品為(wei) 棉淺色染色產(chan) 品;毛織物標準品布幅按1500cm、布重30kg/100m折算。
3.3 現有企業(ye)
指在本標準實施之日前,已建成投產(chan) 或環境影響評價(jia) 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紡織染整生產(chan) 企業(ye) 或生產(chan) 設施。
3.4 新建企業(ye)
指在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環境影響評價(jia) 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、改建和擴建的紡織染整生產(chan) 設施建設項目。
3.5 排水量
指生產(chan) 設施或企業(ye) 向企業(ye) 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,包括與(yu) 生產(chan) 有直接或間接關(guan) 係的各種外排廢水(含廠區生活汙水、冷卻廢水、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)。
3.6 單位產(chan) 品基準排水量
指用於(yu) 核定水汙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(chan) 單位印染產(chan) 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。
3.7 直接排放
指排汙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(wei) 。
3.8 間接排放
指排汙單位向公共汙水處理係統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(wei) 。
3.9 公共汙水處理係統
指通過納汙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,為(wei) 兩(liang) 家以上排汙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並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(guan) 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(ye) 或機構,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汙水處理廠、區域(包括各類工業(ye) 園區、開發區、工業(ye) 聚集地等)廢水處理廠等,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。
4 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
4.1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,現有企業(ye) 執行表 1 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限值。
表1 現有企業(ye) 水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(chan) 品基準排水量
單位:mg/L(pH 值,色度除外)
4.2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,現有企業(ye) 執行表 2 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限值。
4.3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,新建企業(ye) 執行表 2 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限值。
表2 新建企業(ye) 水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(chan) 品基準排水量
4.5 水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於(yu) 單位產(chan) 品實際排水量不高於(yu) 單位產(chan) 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。若單位產(chan) 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(chan) 品基準排水量,須按式(1)將實測水汙染物濃度換算為(wei) 水汙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,並以水汙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(wei) 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。產(chan) 品產(chan) 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(wei) 一個(ge) 工作日。
在企業(ye) 的生產(chan) 設施同時生產(chan) 兩(liang) 種以上產(chan) 品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製要求或不同行業(ye) 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,且生產(chan) 設施產(chan) 生的汙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,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(yan) 格的濃度限值,並按式(1)換算水汙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。
5 汙染物監測要求
5.1 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,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,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,有廢水處理設施的,應在處理設施後監控。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汙染源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設置采樣口,在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排汙口標誌。
5.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,按有關法律和《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》的規定執行。
5.3 對企業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、采樣時間等要求,按國家有關汙染源監測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。
5.4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,以法定報表為依據。
5.5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《環境監測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對排汙狀況進行監測,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。
5.6 對企業排放水汙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4 所列的方法標準。
6 實施與(yu) 監督
6.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。
6.2 在任何情況下,企業(ye) 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,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。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,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,作為(wei) 判定排汙行為(wei) 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(guan) 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。在發現企業(ye) 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,應核定企業(ye) 的實際產(chan) 品產(chan) 量和排水量,按本標準的規定,換算水汙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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